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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紫杉醇等药品单独定价的通知

  • 文件文号: 京发改[2004]1506号
  • 执行时间: 2004-8-1

::正文

各有关单位:
根据国家发改委药品单独定价的有关规定,我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单独定价的药品进行评审,并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。现将我委单独制定的紫杉醇等4种药品价格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,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对附表所列企业的单独定价药品,我委将组织定期进行检查,对实际质量标准达不到提交给论证会的药品内控质量标准的,将取消其单独定价资格。
二、附表未列企业生产的同类药品,一律按原规定的统一价格执行。
三、列入《北京市政府定价目录》的药品和国家发改委尚未公布统一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,在我委制定暂行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后,需要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,可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申请单独定价的有关规定,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。
本通知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。

附件:紫杉醇等药品单独定价表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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