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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暂行价格的通知

  • 文件文号: 京发改[2004]1005号
  • 执行时间: 2004-6-15

::正文

定价说明
各有关单位:
根据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[2004]881号)的规定,我委已公布24种抗感染类药品在本市销售的最高零售价格,按照要求现将未列剂型规格在本市暂行最高零售价核定并公布(详见附件),同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,请一并遵照执行。
一、附表所列药品为《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》(京发改[2004]944号)文件中,补充剂型规格在本市销售的暂行最高零售价格。
二、政府定价药品中,同含量注射剂不区分容量,即同含量1ml至10ml执行同一价格;注射剂规格只注明含量未标注容量的,即为粉针;原则上粉针不区分溶媒结晶粉或冻干粉(文件中标明除外),执行统一价格。
三、在本市销售属于24种抗感染类药品,在《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》和本通知仍未涵盖的剂型规格,各生产经营单位需在6月20日之前上报我委,我委将重新核定并公布最高零售价,在未公布前不得销售,否则按擅自定价处理。
四、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,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,依法严肃查处。
五、本通知自2004年6月15日起执行。
附表:一、3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暂行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、18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暂行最高零售价格表 三、暂执行单独定价的3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
二ОО四年六月七日
根据《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》。(发改价格[2004]881号)的精神,我委已公布24种抗感染类药品在本市销售的最高零售价格,按照要求现对138个非代表品的药品进行核算,核定出在本市暂行最高零售价。
对属于24种抗感染类药品范围内,两次降价仍未涵盖剂型规格的药品,我们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在6月20日之前上报我委,我委将重新核定并公布最高零售价,在未公布前不得销售,否则按擅自定价处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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