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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文件文号: 国食药监械[2006]33号
  • 公告时间: 2006-1-27

::正文

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:
你省《关于艾灸相关产品注册问题的请示》(鲁食药监械〔2005〕227号)收悉,现答复如下:
一、磁疗和艾灸疗相关结合的产品可执行国食药监办〔2004〕94号文及国药监械〔2002〕286号文的有关规定。
二、清艾条按药品进行管理。
三、国食药监械〔2004〕53号文已明确艾灸盒(不含药)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,艾条燃烧装置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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